课堂是学校教书育人最经常、最重要的基本场所。任课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管理好课堂秩序是教书育人的重要体现。学生是课堂的主体,要严格遵守学校课堂纪律,积极配合教师做好课堂管理工作。课堂秩序是否正常,是全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教风和学风建设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维护课堂正常教学秩序是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全体任课教师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为了维护学院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课堂管理规定如下。
一、规 则
第1条 全院校内各类课堂,包括理论课、实践型理论课、实习实验课(含计算机课、语音室课)以及体育课等,其上下课时间均以学院作息时间表、课表及院铃为准。
第2条 在正常情况下,全院师生必须遵照学院统一课表规定的课程、课节、教室按时上课、下课。体育课及某些两节必须连续进行且课间师生没有休息的课程,事先经系部主任同意备案后,最后一节课可提前10分钟左右下课。
第3条 在上课铃终止前,学生必须按任课教师(或辅导员)要求,在教室坐好,要求尽可能做到教室前部不留空位。
第4条 在课堂上,教师要做到“五要”:即要为人师表,要管理好课堂,要有当堂教案,要站着讲授(多媒体课可站坐结合),要适当板书。学生要做到“五要五不要”:“五要”即要尊敬老师,要衣服整洁,要专心听讲,要爱护设施,要保持地面、桌内清洁;“五不要”即不要随意说话,不要玩手机,不要吃食品,不要在桌面写画,不要扔纸屑和杂物。
第5条 在上课时,师生应自觉关闭手机(或置于振动状态),严禁师生接打手机(包括到教室外接打手机)。
第6条 在教师上课时间内,除教学督导及有关人员听课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课堂;未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不可中途擅自出入课堂。
第7条 任课教师要在教师手册内如实记载学生迟到、请假(经辅导员批准)和缺课等出勤情况,学生出勤情况要与课程平时成绩挂钩。
第8条 对于违反课堂“五要五不要”的学生,教师应批评教育或制止,情况突出的应及时向系里(辅导员)或教务处反映。
第9条 教师因故不能按课表上课,需要调课、串课或停课者,一般应提前一天到系部和教务处办理书面手续,经系部、教务处同意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课前经系主任或教务处同意并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二、罚 则
第10条 学生上课有迟到(或早退)现象,任课教师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每发生一次者,扣除其课程平时成绩(考试课为20分、考查课一般为30分)1分;对发生3次及其以上者,系里应酌情给予警告处分。
第11条 学生有旷课现象者,每发生一次(按2课时为一次计算),扣除其该课程平时成绩3分,并由系里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12条 除学院批准者外,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凡缺课超过本门课程三分之一课时者,均取消其该课程学期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按挂科对待,且不安排下学期初补考;经其本人申请,系里同意与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参加重修考试。
第13条 课堂有手机铃响或接打手机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第14条 任课教师违反课堂规则时,将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15条 由于任课教师不认真管理课堂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或学生出勤(含迟到)不好而未及时向系里反映,造成连续2周课堂出勤率低于70�者,将给予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聘。
第16条 任课教师上课对学生不认真考勤或考勤严重失实者,经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抽查后,出现2次的按3级教学事故处理,3次按2级教学事故处理,4次及以上按1级教学事故处理,直至解聘。
三、附 则
第17条 本《课堂管理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8条 本《课堂管理规定》解释权为教务处。
16877太阳集团教务部
20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