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得到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实验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直接责任人员或部门,在教学活动(教学、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中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并对学校师生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事件。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将教学事故分为七个方面: A 课堂教学、 B 批改作业、 C 考试、 D 成绩管理、 E 教学过程管理、 F 教材管理、 G 教学保障;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Ⅲ级(一般)。具体如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标准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2 | 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 Ⅰ |
A3 | 未经教务处或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 Ⅲ |
A4 | 未经教务处或系(部)批准停课。 | Ⅱ |
A5 | 未经教务处或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 Ⅲ |
A6 | 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 5 分钟以上。 | Ⅲ |
A7 | 教师在未提前(半天以上,非疾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请假的情况下缺课。 | Ⅱ |
A8 | 教师事前已按规定向教学管理人员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 1、10 分钟以内; 2、10 分钟以上。 | Ⅲ Ⅱ |
A9 | 教师提前下课 5 分钟及其以上。 | Ⅲ |
A10 | 教师课前喝酒,带着酒气进入课堂执教。 | Ⅲ |
A11 | 在非特殊教学环境下,教师穿背心或拖鞋等不符合教师行为规范的衣着上课。 | Ⅲ |
A12 | 未经系(部)同意,舍弃教学内容或拖后进度 1、1/4 以上; 2、1/3 以上。 | Ⅱ Ⅰ |
A13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 300 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 Ⅲ Ⅱ |
A14 | 教师在上课时间使用 BP 机或手机收发信息或接听电话。 | Ⅲ |
A15 |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未按时完成任务或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B1 |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 Ⅰ |
B2 | 教师批改作业数量在规定数量的 1、1/2 以下; 2、1/3 以下。 | Ⅲ Ⅱ |
B3 | 教师遗失学生作业 10% 以上。 | Ⅲ |
C1 | 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迟到,致使考试 1、 推迟 10 分钟以下; 2、推迟 10 分钟及其以上进行; 3、无法进行。 | Ⅲ Ⅱ Ⅰ |
C2 | 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 | Ⅱ |
C3 | 试题出错 1、5 处及其以上,虽能在现场改正却占用学生答题时间,超过 5 分钟,但在 10 分钟以内; 2、5 处及其以上,虽能现场改正但却不得不延长考试时间 10 分钟以上; 3、错误严重,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Ⅲ Ⅱ Ⅰ |
C4 | 监考教师迟到造成考场教师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情况 1、不超过 10 分钟; 2、超过 10 分钟。 | Ⅲ Ⅱ |
C5 | 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并无法追回。 | Ⅱ |
C6 | 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考题或考试内容。 | Ⅰ |
D1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 Ⅲ |
D2 | 考试评分后,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1、5 份; 2 、5 份以上。 | Ⅱ Ⅰ |
D3 | 考试成绩报出后,非教学原因需要对教学班级的学生更改成绩 1、6 名; 2 、 6 名以上。 | Ⅲ Ⅱ |
D4 | 教师在阅卷过程中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Ⅱ |
D5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 1、2 个班; 2、3 个班及其以上。 | Ⅱ Ⅰ |
E1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到报告后 15 分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 1 ― 2 间教室; 2、涉及 3 间教室及其以上。 | Ⅲ Ⅱ |
E2 | 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致使学生空等 1、2 个课堂; 2、3 个及其以上。 | Ⅲ Ⅱ |
E3 | 未经主管校领导或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致使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乱 。 | Ⅱ |
E4 | 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 错发 3 ― 5 人; 2、 错发 6 人及其以上; 3、 不应发者已发给,且不能追回。 | Ⅲ Ⅱ Ⅰ |
E5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 过失; 2、 故意。 | Ⅱ Ⅰ |
E6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 |
E7 | 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 Ⅱ |
E8 | 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教学事故发生后, 2 日内必须上报教务处)。 | Ⅱ |
E9 | 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迟 6 个月以上。 | Ⅱ |
E10 | 学期开课计划确定后,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 Ⅲ |
E11 | 由于教学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或没有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F1 | 课程负责人没有按预定要求报出所用教材,并未说明原因,致使学生开课后 2 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 Ⅲ |
F2 |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讲义或教材,交稿时间拖延超过规定时间 1 个月以上。 | Ⅲ |
F3 | 预定教材无特殊原因开学前没到,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 1、2 周以内; 2、2 周以上。 | Ⅲ Ⅱ |
F4 | 个人包销教材,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推销、发售的。 | Ⅰ |
F5 | 按教学大纲要求,实验课程应配备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而未征订或组织编写的。 | Ⅱ |
F6 | 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教材使用计划的。 | Ⅱ |
F7 | 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所选用的教材内容及学术水平达不到教学大纲要求的。 | Ⅱ |
G1 | 非客观因素造成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 1、不超过 5 分钟; 2、5 分钟以上。 | Ⅲ Ⅱ |
G2 |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门 1、推迟 10 分钟以内; 2、推迟 10 分钟及其以上。 | Ⅲ Ⅱ |
G3 | 非客观因素事先无通知的停电,中断上课、试验、实习的时间 1、 不超过一节课; 2、 一节课以上。 | Ⅲ Ⅱ |
G4 | 已承诺完成的水电气暖等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通知,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课或做试验。 | Ⅱ |
G5 | 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Ⅲ |
G6 | 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G7 | 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G8 |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 |
G9 | 教室内黑板损坏或灯管损坏数量达 1/3 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 Ⅱ |
G10 | 教师休息室没有按规定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 Ⅲ |
G11 | 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 Ⅲ |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 1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核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填报《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并将报告单(一式三份)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处、人事部存档。
( 2 )系(部)及教务处等相应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教务处长任组长,具体负责Ⅱ、Ⅲ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院长签批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Ⅱ级事故应发文通报全院。
( 3 )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部,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通过,由主管院长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并发文通报全院。
( 4 )人事部根据相应的规定下达《扣发酬金通知单》,由财务处执行。
三、教学事故处罚办法
( 1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每次扣发责任人当月酬金 100 元,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作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 2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酬金 200 元,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做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 3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院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事故责任人 300 元酬金。属学院在册职工当年考核为不合格,限期调转;属外请教师立即解聘。
四、附则
( 1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诉。
( 2 )本办法的处罚规定与学院其他规定不符的按其他规定执行。
( 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废。
( 4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