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次数: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战略;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科学地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专业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高职高专专业。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行、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应有利于形成优势和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要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应用型专业和高新技术类专业,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促进高校办出特色;积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中,应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专业;积极设置主要面向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应用型专业;在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打破学科壁垒,加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积极开设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进一步加强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的结合。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国家艰苦行业、国防军工以及部分基础学科专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努力探索形成自主、自检、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重大决策;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论证报告科学、充分;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与学校发展规划相应的专业建设规划,有符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有能够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业课教师队伍,基础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有保证,有能够达到有关教学评估基本要求的可行性措施,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等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并核定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专业总数和自主审定的专业门类。

经教育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增设、升格、合并、并入和划转的院校,初设专业由教育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认定,其后再增设的专业按年度申报进行。

高等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总数限额内,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举办高等教育未满3年(含3年)的新建院校,如确有需要,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得超过5个,并不得增设教育部专业目录外专业;年度申请增设专业数超过上述限额时,学校应向省教育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总数、自主审定的专业门类范围内,根据学校的规划和定位设置专业、重点专业并恰当地控制数量,各专业门类之间应有合理的比例;积极加强学科专业群建设,加强特色和试点专业建设,在人才培养上形成优势和特色,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专业布局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基本办学条件要求而被亮黄或红牌的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和高职高专教学评估未获得通过和暂缓通过的学校,年度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设置权限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应考虑区域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应征求省教育厅的意见,须将申报材料同时抄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设置专业总数、专业门类和自主审定专业门类,由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每年度依据教育部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总数和自主审定专业门类内,申报设置、调整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批;省属高等学校在核定的自主审定专业门类内,可按教育部的要求自主设置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在教育部专业目录外设置社会和经济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新专业,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厅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吉林省控制布点的专业,经教育厅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由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另行通知。审批和备案专业均应按教育厅行政审批办规定的时间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专业设置审定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附表一);

(四)拟设置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附表二);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在省教育厅组织专业评议期间,学校应安排学校负责人和需审批的各专业负责人按照专业评议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答辩,会议的评议答辩时间和地点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八条 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和备案的专业一起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六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设置教育部专业目录外新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它说明材料。

第五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十九条 《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由学校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要有一定数量的外省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二十条 对《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人才需求的分析;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五)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完成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的书面材料;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全部论证材料。

第六章 设置评议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和学校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作为申报设置、调整专业的依据。

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院)学术委员会。校(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省教育厅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本地区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计划部门、省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该委员会接受省教育厅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省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审批专业进行评议,为省教育厅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审批专业进行评议,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建设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根据教育部教学工作评估和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通过专业教育评估积极推进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设置、调整的专业,虚报条件而设置的专业,不按规定备案的专业,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省教育厅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自主审定的权限、停止申报新专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自学考试的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部门、高校论证确定,并随市场和时间变化适时科学调整、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校级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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