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最大程度消除实践教学过程中风险,确保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健康安全,结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验、实训、实习活动,包括实验实训教学、集中性实践教学、认识实习、体验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要纳入到各级考评中:指导教师将学生安全纪律情况作为实践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各二级学院将指导教师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到教师评价中;学校将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校、院和指导教师三级负责制。学校负责实践教学的指导与监督;各二级学院作为教学单位对学生实践教学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实施及安全教育与管理;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对二级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协调解决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应急预案,对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2)负责科学选择校外实践教学单位,与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就安全工作事项进行协调与沟通,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3)负责选派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审定实践教学工作安排并督促指导教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指导教师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4)负责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常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实践教学安全检查,及时作好安全提示。
(5)负责与实习学生就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形成共识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负责分散实习的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规定离校、返校的时间,并与学生保持定期联系。
(7)协助做好实践教学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调查。
第六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
(1)实践教学前,按学院要求认真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教育。
(2)实践教学过程中,要以身作则,对学生安全从严要求,加强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实践教学结束后,对学生安全纪律情况进行考评,作为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将安全总结纳入到实践教学总结中,接受学院的考评。
(4)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上报制度。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第一时间担任该实习班级的应急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故工作,合理地处理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第三章 安全教育及纪律要求
第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安全教育:
(1)二级学院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专业实践教学特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纪律要求、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2)实行安全教育准入制度。由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落实,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纪律要求:
(1)学生在校内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遵守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声誉。
(2)学生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技术训练,并严格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应首先阅读并理解使用说明书,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与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遵守实践场所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等安全规定。
(3)到野外等特殊地方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应按安全要求着装和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指导老师或现场技术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教学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活动。
(4)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
(5)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单独外出或晚间外出。学生确有事要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指导教师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并应结伴同行,按时返回,归队后必须向指导教师及时销假。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按学校有关条款执行。
(6)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戏水;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不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活动。
(7)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不得集体组织与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参观、游览、野炊等活动。若需要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8)注意乘车安全,尽量选乘火车等安全交通工具出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包车出行的,学院应对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选用承担检查和监督责任。
(9)注意住宿安全,到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单位住宿,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转移的路线等。
(10)个人联系到实践教学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分散实践教学环节,必须家长同意,以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安全管理以自我负责为主,学校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单位为辅的原则。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指导教师汇报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并按时返回学校。
第四章 校内实践教学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内实践教学前的安全规范
(1)指导教师在预备实验时,若有用到危险品,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所领的危险品要当面清点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实验教学前,指导老师要做好仪器的调试工作,以防因仪器漏电或漏水等引发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向学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在学生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3)体育课前,教师必须仔细做好场地和器材的安全检查,确保体育设施安全可靠,要做好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以免学生在运动中受到损伤。
(4)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范,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条 校内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规范
(1)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在岗指导,不得无故离开实验室。对违反学生实验守则及相关实验制度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2)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使用玻璃仪器时当心割破手指,使用易爆、易燃、腐蚀性、诱变剂时,学生应听从老师指导,严格操作步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体育课教学过程中要随时教育学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加强组织纪律的管理,严防学生不按规则进行;学生课堂练习要随时做好保护工作。
(4)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场所管理人员。
(5)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教师和学生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结束的安全规范
(1)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2)用过的有毒药品、试液、危险器材等不得乱倒乱扔,要分别收集到规定的桶内,统一处理。若一些危险品尚未用完,必须及时返还药品保管室保存。
(3)所有实践用品(包括仪器、药品、体育器材),未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不得带出实践场所。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前的安全规范
(1)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校外实践单位的,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践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习。
(2)合理选择校外实践单位,尽可能选择学校周边的单位。在组织学生校外实践之前,二级学院、校外实践单位和学生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学生赴校外实践,原则上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校外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保证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践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
(5)实践出发前,学院要组织师生进行集中的安全教育,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实习安全编组。
(6)到达实践教学活动地点后,指导教师要向学生介绍当地的风俗习惯、地方性法规,以及食宿场所、公安、医院的位置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规范
(1)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安全教育应常规化。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时清查各种安全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做到预防为主。
(2)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齐抓共管,全方位做好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的安全工作。
(3)如有学生违反校外实践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在征得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校外实践,成绩以不及格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要接受学院和企业的教育与管理,明确自己既是学生又是职工的双重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生必须遵守和服从企业的纪律及管理,遵守一切安全操作规程。
(5)应急事故发生时,师生应及时沟通和上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合理地处理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第六章 应急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应急事故报告
应急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或其他同学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指导教师应第一时间向二级学院领导和实习所在单位报告,二级学院领导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现场相关情况,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
第十五条 抢救
现场师生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当发生人身伤害情况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学院有关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事故处置
指导教师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调查与追究责任
(1)实践教学活动负责人应将突发事件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发生原因、现场处置措施、经验和教训、预防措施等)形成报告,及时报学校及所在学院。学校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查明事件(事故)的起因、经过,进行责任界定,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经由学校研究认定后,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2)参与事件(事故)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积极配合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