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学校合理组织、依法实施,按照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为了规范学生的校外实习,加强对我校学生校外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校外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定、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校外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学院需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四条 各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开展学生岗前培训,让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指导、管理学生实习,实行学生实习双导师制度。
第六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实习,辅导员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七条 学生实习采取学院集中安排和学生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其中认识实习、体验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无论是学院集中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均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实习协议应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实习的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认识/体验实习: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学院一般在一-二年级安排1-2周时间开展认识实习。
(二)顶岗实习:安排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学院一般在四年级安排6个月的顶岗实习。
第九条 教务处牵头负责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习工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实习课程标准,组织指导教师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发给学生;
(二)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三)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四)实习经费的审核;
(五)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开展实习的考核;
(七)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
第九条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对实习学生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形式进行。
(一)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校外指导教师需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员工中聘任;
(二)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班级,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核;
(三)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并结合学生实习岗位,制定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四)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学生,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五)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后期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并认真填写实习任务书,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六)校内指导教师应与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实习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期间到学生实习现场指导,并定期形成阶段考核意见;
(七)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通过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填写好实习指导记录表,做好实习总结。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有效开展实习工作,各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各学院和实习单位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在实习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学院,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协议要求直接支付给学生,学校不向学生和实习单位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八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条 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实习,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学院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一条 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学生又是实习单位顶岗的员工,在实习中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
(二)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畅通;
(三)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四)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作息,不迟到,不误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实习秩序和社会安定;
(五)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六)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为实习考核提供依据;
(七)实习结束后,独立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实习单位简介(对实习单位的性质、总体发展状态作简要说明);
(2)实习记录(要具体真实的记录实习过程、实习内容);
(3)实习总结(对实习过程和内容的感受,应突出实习过程中本人在职业素质和岗位综合能力等方面提高的内容);
(4)实习鉴定(包括指导教师鉴定和实习单位鉴定)。
(八)按照实习计划和各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九)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告;
(十一)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单位,须征得校内指导教师同意并取得原实习单位的谅解。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严格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十二)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十三)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十四)无故不按时上交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十五)凡参加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按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实习规定的学校部门,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校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顶岗实习,各学院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凡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须随下一级继续完成实习,达到毕业条件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