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重修课程管理,保证重修课程质量,对课程重修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16877太阳集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16877太阳集团本科及专科在籍学生;重修课程包括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三条 学生未获得课程学分或课程成绩,即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进行重修。未获得课程学分或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情况包括:
1.课程考核经补考后的总成绩、缓考成绩、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
2.因故被取消考核资格。
3.课程考核违纪、作弊、缺考。
第四条 已获得学分课程不可重修。
第三章 重修方式
第五条 重修方式分为开班重修和辅导重修。
第六条 重修人数达到学校规定的重修开班人数时开设重修班;未达到开班人数时不开设重修班,学生可通过辅导重修的方式完成课程学习。
第七条 学生参加重修如与正常教学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提交重修免听申请,自学完成课程内容后正常参加重修考核。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重修学生的教学过程管理和指导,未办理自学重修手续,缺课学时达课程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期末重修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期初补考后公布当学期重修学生名单。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课程重修教学任务及学校有关通知认真组织学生选课,并按时开设重修课程及核对重修学学生名单,对重修课程进行过程管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一条 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重修考核不设补考,考核未通过者或未参加考核者需参加下一次重修。
第十二条 对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采用综合考核方式;重修考核的形式原则上应与该课程在教务处备案的考核形式一致。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并在毕业成绩单中标注“重修”。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成绩覆盖原课程成绩,课程绩点计算在原课程开课学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修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