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实验室资产的安全管理、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为保障教学实验、科学实验等项目活动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确保实验安全、实验室环境良好及仪器设备完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平安校园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二级教学单位、各实验室可根据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将安全工作及其责任进行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头,切实明确安全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一是物资安全,主要目标是防偷盗、防丢失、防破坏和防人为损害;二是实验过程安全,主要目标是确保安全操作,杜绝人身伤害;三是环境安全,主要目标是避免环境污染及危害,构建良好实验工作环境。各教学单位、各实验室在执行上级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教学单位自身工作的特点与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防范措施,并将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布置、检查、指导与整改,使实验室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以确保安全。
第三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校保卫处的安全业务指导。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意见的提出,并配合校保卫处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
第四条 要积极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机制,对实验室的新建、改造项目及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和旧设备的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安全因素,将安全防范项目与实验室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配套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危险品管理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剧毒药品应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把锁的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予以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剧毒药品若不能回收者应及时销毁,以杜绝其为害。
第六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要防止烈日暴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定期送检,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及实训场所进行实验、实训,指导老师必须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实验、实训过程中的安全指导,要害部位必须监督到位,以确保实验教学过程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对新进实验室工作人员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在其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方可动手操作。特殊工作须经劳动局安全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即实验室中细分的实验场所,含校内实训基地)都应设立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名单除同时报校保卫处及教务处备案外,还应张贴在实验室门口或其他明显处,以示提醒职责和便于他人联络。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明显的地方,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煮食,严禁吸烟和吃东西,应保持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室内应安全畅通,不准住人。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或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实施。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需要拉接临时线,应经过保卫处和后勤处同意,用后即刻拆除。各种移动电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符合本单位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拿取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物件,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不污染环境。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各类在用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实验过程安全。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上级主管领导。事后及时书面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