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教职成字〔2014〕1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相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3日
吉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推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培育优秀教学成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面向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等领域,以引导教学改革和创新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着力破解教学改革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重点开展应用性研究。
第三条 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与吉林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对吉林省职业与成人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编制课题指南、组织评审立项、实施日常管理、鉴定课题成果、开展成果评奖等工作。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课题申报按隶属关系进行,省级课题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高职院校和省直中职学校在校级课题中择优直接申报,非省直中职学校由市州组织统一推荐,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单位课题参照上述要求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或教学改革实际需要确定课题,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申请书》,由市州或所在院校组织评审申报。
第六条 课题申请人原则上为我省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在职人员,支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申报、校企人员联合申报。
第七条 课题研究内容应符合教育科学规律,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基础条件。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省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第九条 课题研究周期为1-2年,重点课题延期至3年。研究时间从批准立项时间算起。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条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其程序为资格审查、专家初评、会议评审、社会公示、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吉林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课题名称、承担单位、课题组成员及实施计划。如确需进行调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上报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实行中期检查制。省级重点课题由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省级一般课题由市州和高职院校、省直中职学校等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省教育厅视经费情况将对重点项目给予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由课题所在学校负责管理,课题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课题可以做出撤销决定:课题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课题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等。撤销课题的科研经费由学校负责追回。
第四章 鉴定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应及时组织鉴定。省级重点教学改革课题由省教育厅组织鉴定;省级一般教学改革课题由市州教育局或高职院校、省直中职学校等机构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需鉴定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吉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鉴定书》,并提供成果主件及相关证明。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组一般为5人以上。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主要专业方向与课题研究内容有关。省、市州专家组不能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成员,学校专家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外人员,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十九条 课题鉴定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现场鉴定相结合的形式,由专家组根据课题立项提出的研究任务,通过听取课题主要完成人的研究报告、质疑答辩有关问题、现场检查、测试、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成果鉴定,形成鉴定意见。视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课题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研究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说明出处。对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课题将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鉴定后,需将《鉴定书》报省教育厅核准,并颁发《吉林省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