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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严肃劳动纪律,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劳动法》和上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落实层级负责,加强组织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考勤管理实行分级、分工协作负责制。人事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制度的制定、过程控制、考核监督和数据汇总,并根据考勤结果落实相关政策。对考勤记录不实、瞒报、漏报、虚报、私自篡改出勤数据的,指出后仍未改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况,视情节扣减单位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比例。
第五条 各部门要把考勤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考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兼职考勤人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考勤、纪律检查和考核数据汇总上报,并保存好相关考勤材料。
第七条 网络中心负责协助人事处考勤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安装、维护及考勤数据的管理,考勤系统的软硬件和数据信息的安全,系统权限配置,考勤系统使用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考勤机附近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及监控数据的保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全日制坐班人员。指非教师编制的党政、教学管理、非教师编制的副院长、教辅、实验技术人员、群团、学生辅导员、后勤管理等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每周五天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10—11:30;下午13:00—16:10,周六周日休息。
第十条 非全日制坐班人员。指教师编制人员,非全日制坐班人员的坐班时间以半天为单位计算,上午8:10—11:30和下午13:00—16:10各为一个半天。周一、周四下午为非全日制坐班人员中教师的统一坐班时间。
(一)各学院院长、部主任坐班时间为4天/周,每周三为统一休息日。每周至少上课4学时,每周上课上限为10学时,坐班时间内可安排6学时课程。
(二)各学院副院长(教师编制)坐班时间为3天/周,具体时间为周一、周三、周四,其中统一坐班时间不安排课程。教学副院长(教师编制)每年减免80学时基础工作量。
(三)各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和专职教师坐班时间为周一、周四下午,统一坐班时间不安排课程。专业带头人每年减免60学时基础工作量,教研室主任每年减免40学时基础工作量。
(四)专职科研人员坐班时间每周4天,调研1天。
第十一条 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维修工人、公寓门卫、保安及司炉工等的值班、倒班或错时上班,按照各自所属部门及岗位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如遇招生、迎新接待等学校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所有人员应全力保证任务的完成,不受工作时间规定限制,按学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考勤办法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考勤机对员工进行面部识别考勤。所有员工在上、下班时必须进行面部识别,没有进行面部识别的视为漏打卡,按旷勤或迟到、早退处理。考勤时间以考勤机记录的有效时间为准,并以此数据统计作为薪资计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当月考勤统计须于下月3日前汇总,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核算当月工资,并存入各部门的考勤档案。考勤时间段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如遇假期推迟到上班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打卡时间规定。
(一)全日制坐班人员每个工作日进行2次打卡,具体时间为:
第一次:上午07:30至08:10之间,第二次:下午16:10至17:00之间。
(二)非全日制坐班人员每个工作日进行2次打卡,其中全天坐班打卡时间为:第一次:上午07:30至08:10之间,第二次:下午16:10至17:00之间;半天坐班打卡时间为:第一次:中午12:00至13:00之间,第二次:下午16:10至17:00之间。
(三)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维修人员、保安、司机、公寓门卫等值班、倒班人员打卡具体时间为:
打卡时间 岗位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公寓门卫(48小时倒班) | 早上班7:30-8:00 | 晚上15:30-16:00 | 晚上20:30-21:00 |
次日早7:00-7:30 | 次日晚15:30-16:00 | 次日晚20:30-21:00 |
下班7:3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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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保安(24小时)一共打五次卡 | 早上班7:00-7:30 | 中午12:30-13:00 | 晚上22:00-22:20 |
次日早5:00-5:20 | 下班7:3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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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岭保安打卡(监控)要求 | 早上5:00在行政楼 | 晚上23:00在行政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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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奢岭夜间巡逻23点之后室外监控每小时一次至次日早5:00 (不含北门和正门岗位人员)。 |
值夜班人员 | 16:00-16:30 | 20:30-21:00 | 次日早7:30-8:00 |
第十六条学校共设置8台考勤机,各台考勤机设置地点及考勤对象如下:
(一)行政楼1台,负责行政楼办公人员、图书馆、公寓、车队人员考勤;
(二)教学楼16877太阳集团1台,负责16877太阳集团教工考勤;
(三)教学楼商学院1台,负责商学院教工考勤;
(四)教学楼外语学院1台,负责外语学院教工考勤;
(五)教学楼艺术学院1台,负责艺术学院教工考勤;
(六)教学楼工学院1台,负责工学院教工考勤;
(七)教学楼1楼1台,负责基础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研部教工考勤;
(八)净月校区1台,负责净月校区教工考勤。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上午8:10以后打卡,晚半小时以内记为迟到,超过半小时,按事假0.5天处理。下午16:10之前打卡,提前半小时记为早退,超过半小时按事假0.5天处理。迟到、早退1次,处以10元罚款,迟到2次以上,每次增加20元。
第十八条 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0次及以上者,没有参加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全年累计病假15天及以上、事假10天及以上,没有参加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全日制坐班人员连续旷勤2天或年累计5天及以上,非全日制坐班人员旷勤1个半天或年累计2个半天及以上,没有参加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会议及活动等,一次扣20元。
第二十条 请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扣发本人当月度全部绩效工资,如连续发现两次以上者,依学校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面部识别验证失败的需要到本部门重新注册,原则上不允许手工签到。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考勤地点需要变更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考勤地点注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考勤管理人员需定期校对考勤机时间,至少每周校对一次以保证时间准确。如月末统计出勤时,发现批量人员打卡有早退现象,第一次给予考勤管理人员警告,次月仍有此现象出现时,则扣发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的5%-10%。
第二十三条 由于班车因故迟到、学校停电或卡机故障,无法打卡,由人事处认定后,按正常出勤计算。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漏打卡需提供证明材料或监控录像才给予签字确认出勤,否则视情节按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五章 休假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周六、周日为公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国家法定假日及串休天数按国家每年公布的统一安排时间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寒暑假。寒暑假的休假时间按每学期制定的校历执行,根据学校各类人员的不同工作特点,另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的寒暑假的放假时间一般较学生晚2天,开学时间较学生提前2天。
(二)工勤人员寒假期间可安排串休3周,暑假期间可安排串休2周。
第六章 请假规定及工资计发办法
第二十八条 病假。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在医疗期内,可以请病假。
(一)教职工请病假,1天以上(非全日制坐班人员1个半天以上)应提交区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如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供诊断书,可于病愈后2天内提交。
(二)教职工病假的医疗期按国家规定,超过三个月无工资。
(三)医疗期内,病假工资计发办法如下:
1. 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52周×2天)÷12月=21.75天
2. 全日制坐班人员及非全日制坐班人员中各学院院长、部主任、教师编制的副院长、专职科研人员病假的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1)病假第一个月:病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病假天数×30%
(2)病假第二个月:病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病假天数×40%
(3)病假第三个月:病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病假天数×50%
3. 非全日制坐班人员中教师病假的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1)病假第一个月:病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病假天数×2×30%
(2)病假二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病假天数×2×40%
(3)病假三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病假天数×2×50%
4. 多次休病假每两次病假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按连续病假计算工资。
第二十九条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上班,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
(一)全日制坐班人员及非全日制坐班人员中各学院院长、部主任、教师编制的副院长、专职科研人员事假的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事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事假天数
(二)非全日制坐班人员中教师事假的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事假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请事假天数×3
第三十条 旷勤。没有请假就擅自不到或离开工作岗位而发生的缺勤即为旷勤。
(一)员工旷勤属严重违纪行为,旷勤按旷勤天数双倍扣工资。
1. 全日制坐班人员及非全日制坐班人员中各学院院长、部主任、教师编制的副院长、专职科研人员旷勤的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旷勤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旷勤天数×2
2. 非全日制坐班人员中教师旷勤的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旷勤工资扣款=应发合计÷月计薪天数(21.75天)×旷勤天数×5
(二)全日制坐班人员连续旷勤3天或年累计10天及以上,非全日制坐班人员连续旷勤3个半天或年累计5个半天及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停交各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休婚假须提前一周申请,婚假期间正常计发工资。
第三十二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休丧假,假期为3天,丧假期间正常计发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生育假。
(一)女职工产假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产假在原有98天基础上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60天,产假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男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期。
(二)女职工节育手术休假一周;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8天。
(三)生育假正值公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连续计算,不顺延。职工在生育假期间,不计发交通和误餐补助,其它工资项目正常发放,生育假满医保结算生育津贴后,生育津贴与工资就高发放,即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的,将生育津贴与已发工资的差额补发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补发生育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注:请假期间绩效工资暂不发)。
(四)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内哺乳期,每天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经批准哺乳时间每天可推迟或提前1小时上下班。超过1小时按事假计算。
第三十四条 工伤假。
(一)工伤的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须在24小时内报本部门和人事处,人事处按照规定报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
(三)工伤期间待遇。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工伤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正常计发工资。工伤医疗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出。因公事离开学校外出办事、开会、外派学习等应填写《公出申请单》,并写明离校和返校时间,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如必须第二天直接去市内办事或开会,应在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公出期间正常计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出差。因公事离开学校所在的城市,应按学校规定,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要明确出差路线及期限,抓紧时间办理公务,按时返校上班。如确因公务需延长出差时间,应事先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出差期间正常计发工资。
第七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具体写明请假时间及原因,经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因意外情况来不及提前请假,应及时用电话通报所在单位领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再受理。请假期满上班及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先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申请。病事假1天及以下(非全日制坐班人员1个半天),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病事假2-5天(非全日制坐班人员2个半天),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5天以上(非全日制坐班人员2个半天以上)逐级报相关校领导批准;15天及以上需报董事长最终批准;具体见第四十一条审批权限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病事假申请,1天以内至2天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核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行政人员由校长审批,党务工作者由党委书记审批;5天及以上需报董事长最终批准,具体见第四十条审批权限表。
第四十条 审批权限表
审批人 请假人 | 部门领导 | 主管校领导 | 主管人事校领导 | 校长(书记) | 董事长 |
教职工 | 1天以内 | 2天及以上 | 2天及以上 | 5天及以上 | 15天及以上 |
中层干部 |
| 1天以内及以上 | 3天及以上 | 3天及以上 | 5天及以上 |
第八章 加班
第四十一条 加班指公休日、节假日到学校上班,延时下班不算加班,加班时间按每天实际工作7小时以上为一个工作日,工勤人员维修、抢修工作加班可以小时累计。
第四十二条 加班尽量安排调休,一个加班可调休一天,对于无法安排调休的人员给予加班补助,加班补助标准为60元(含交通误餐补助)。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需严格控制加班,加班需事前经主管校领导、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经校领导批准的加班才给予加班补助,专项工作加班另行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考勤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一律废除。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