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招聘录用工作流程,建立科学、公正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聘工作遵循有利于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有利于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按岗聘任,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的招聘录用管理工作,对各单位(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特殊人才引进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聘录用的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教职工招聘录用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诚学校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守、认同学校文化。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素养,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工作要求。
(三)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能够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所赋予的工作任务。
(四)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五)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证书。具体的岗位要求见岗位职责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录用。
(一)曾在学校因处罚而被解聘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二)有刑事记录或被行业监管部门严重处罚者;
(三)有严重身体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等不能胜任应聘岗位要求者;
(四)因其他问题不符合岗位要求者。
第六条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特殊情况结合用人单位(部门)的岗位需求,经学校批准,可聘用本科毕业生。原则上第一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
(二)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和过去所从事工作与应聘岗位一致或相关、相近。
(三)应聘处级岗位者原则上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有较丰富管理经验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应聘科级及以下岗位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应聘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相关岗位者,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六)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本、硕专业或研究方向一致、相关或相近,第一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
(二)应聘教师岗位者应熟悉所讲授教材内容,能够较熟练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方式组织教学。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专业素养。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发表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承担过较高学术水平项目者优先考虑。
(三)应聘助教、讲师岗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应聘副教授及以上岗位、专业带头人、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应聘教研室主任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应聘专业带头人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
(五)应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者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且品行端正,治学严谨。
(六)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原则上参照同级别教师职称条件执行。
第八条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优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行政管理或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专业的应聘者。
(三)思想政治过硬,有创新和奉献精神,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能够熟练掌握现代办公技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担任过学生干部或有辅导员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工勤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工勤岗位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工勤岗位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胜任本岗位的能力、水平和责任心,能独立履行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
(三)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特殊工种的人员,要符合相关专业基本任职条件,具有相应专业的岗位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条实习生招聘录用条件
(一)教师、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个别岗位招聘超过两个月仍然没有合适人选报名,可以招聘实习生,即距离毕业期不超过一年的硕士研究生。
(二)没有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期间按照实习人员待遇执行。
(三)实习期间能够胜任工作、符合岗位要求的实习生,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后经人事处及用人单位(部门)考核通过进入试用期,试用期待遇及试用时间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人事处是人员招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具体招聘计划的审核制订、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招聘渠道的拓展维护、人员的录用及试用期的考核管理等。
第十二条用人部门负责申报需求计划、参与面试及试用期应聘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考核。
第四章 招聘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十三条编制数的核定。每学年初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单位(部门)岗位编制数核定,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人员需求计划。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部门)每学期末对本单位(部门)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分析,依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拓展、专业发展等提出下学期人员需求计划。人员需求计划经用人单位(部门)领导审核,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招聘计划。人事处根据学校总体人员编制情况、学校当前发展状况,结合各单位(部门)人才需求计划,编制学校招聘计划及招聘费用预算,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临时招聘。因员工离职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急需用人情况发生,人事处可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需求临时组织招聘。为保证临时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用人单位(部门)需及时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临时招聘需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五章 招聘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人员招聘的形式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两种形式。招聘形式依据人才需求评估分析、岗位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内部招聘是指在学校岗位出现空缺后,依据岗位要求从学校内部员工中通过提拔晋升、分工调整、岗位轮换、转岗等形式选拔合适的岗位人选。内部招聘原则上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个人述职、考核评定、审核确定、录取试用等流程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依据工作实际确定。
(二)外部招聘是指学校岗位出现空缺或业务拓展后,按照用人需求计划确定的岗位要求采用媒体招聘、网络招聘、现场招聘、推荐招聘等渠道向社会进行的公开招聘。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
(一)人事处对收到的应聘人员简历进行资格审核,整理筛选出符合招聘条件的人选,征求用人单位(部门)意见后确定应聘候选人,候选人比例原则上按照1:3—1:5掌握。
(二)通知应聘候选人根据岗位应聘要求将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人事处进行审查,一般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获奖证明、作品集等。
第十九条业务技能初试。对于计算机编程、绘图、专业软件、实验技术等有实际操作要求的岗位,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技能初试。人事处负责组成业务技能初试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人事处、用人单位(部门)领导、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组成,人数3-5人。
第二十条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人员应聘。人事处按照各岗位选拔的需要,安排应聘人员的笔试、面试工作。
组成应聘考核小组。应聘考核小组评委原则上由5-7人组成。
1.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人员应聘考核小组组成:主管人事校领导、主管用人单位(部门)校领导、人事处处长、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
2.辅导员应聘考核小组组成:主管人事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人事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
(二)笔试。由用人单位(部门)准备笔试题目,笔试时间一般为0.5—1小时,笔试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
(三)面试。应聘人员简要介绍个人自然情况及学习、工作经历,时间为2分钟左右。评委结合应聘者学习、工作情况及应聘岗位职责每人可提1-2个问题,进一步考核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水平,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评价。面试评委在《面试评价表》对应栏目中打分,人事处对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统计并计算面试平均分,参加考核的评委根据面试成绩填写综合评语和拟录用建议。
第二十一条教师和实训(验)系列人员试讲和面试
组成应聘考核小组:评委人数为5-7人,由主管人事校领导、主管教学校领导、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组成。
试讲题目准备。试讲前一周,用人单位(部门)将试讲题目及要求的电子版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进行备课,为便于比较,应聘同一岗位人员试讲题目及要求一致。
试讲。试讲人员简要介绍个人自然情况及学习、工作经历,时间为2分钟左右。试讲时间为10—15分钟,试讲人员需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展示全部授课环节。
面试。试讲结束后,评委结合应聘人员试讲及工作情况可提1-2个问题,进一步考核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水平,同时在《试讲评价表》对应栏目中打分。
(五)评价。人事处对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统计并计算试讲平均分,参加考核的评委根据试讲、面试成绩填写综合评语和拟录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录用手续的办理
符合用人条件的拟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部门)填写《应聘人员面试录用意见表》,经用人单位(部门)、用人单位(部门)主管校领导、学校领导批准后,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携带相关材料报到,办理入职手续。对拟破格录用的特殊人才,人事处将拟录用人选及意见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
应聘合格人员接到人事处通知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到。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人事处告知应聘合格人员准备入职所需携带的资料,其中体检报告必须在试用期一个月内提交至人事处。
人事处组织录用人员提交入职材料,办理入职手续,用人部门按照《教职工报到审批单》协助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帮助录用人员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领取办公用品。
第二十三条入职培训
所有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后均须参加由人事处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学校组织结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教育、熟悉工作生活环境等内容。培训结束后人事处将组织考核,并将培训及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业务培训由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新入职教师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培训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试用期考核
新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人员试用期工资为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80%;教师和工勤人员试用期工资为全额工资。职称为讲师及以下的教师试用期内全天坐班。
试用期人员尚不属于学校正式员工,在此期间可以提出辞职,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提出辞退,以上个人辞职或学校辞退需提前3日通知。
用人单位(部门)和人事处要对试用期员工认真考核,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考查,用人单位(部门)于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向人事处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满转正
试用期满前一周,员工本人应主动向本单位(部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并对试用期工作进行总结。
用人单位(部门)依据申请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填写《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用人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组织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与考核人员谈话,告知考核结果,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
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部门)意见和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填写考核意见,按《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审批程序经学校领导审批后,试用期员工转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 转岗
第二十六条转岗属于教职工内部招聘,学校内部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二十七条转岗形式分为学校调动和个人申请两种。学校调动指由单位(部门)提出由于组织机构调整或业务分工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岗位变动;个人申请转岗是指学校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个人根据招聘条件可申请转岗,个人申请转岗根据岗位工作实际按照内部招聘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转岗应根据工作需要,遵循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根据不同岗位采取考试、考核、推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或辅导员岗位转教师岗位
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岗位转教师岗位。党政管理及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教师岗,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辅导员岗位转教师岗位。在我校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原则上大四年级辅导员不得转岗),本硕专业及研究方向一致、相关或相近,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满足教学单位专业要求,教学单位有需求,且本人有意愿转教师岗位的,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可按程序逐级审批,经批准、资格审查及试讲通过者可考虑给予转至教师岗位。
学校调动及其他转岗。因工作需要,经推荐、考核、民主测评等程序对员工进行转岗。
第三十条转岗需填写《教职工调动审批表》,经原单位(部门)和接收单位(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调动。
第三十一条转岗人员原则上试用期1-3个月,转教师岗位人员需全天坐班半年。
第三十二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