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因患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完手续后应立即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审批,办理缓交学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生要在注册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完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供相关证明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并进行考勤。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自习、早操、军事训练、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按照《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学年论文、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等,均要进行考勤,并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间3天(含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4-6天者,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周(含1周)者,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事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请假时间超过3天需递交书面请假书(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留存一份。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办理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和请假相同;如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五条 私自离校连续2周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周未返校者,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考核,根据《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办法》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免试申请,填写《16877太阳集团体育免试申请单》。
第十九条 成绩管理
(一)成绩考核
1.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
2.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须在考试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教务处核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持缓考批准手续,按学校安排参加缓考。因事原则上不准缓考。缓考时间一般在进行该课程补考的学期,同补考统一安排。学生未参加缓考或缓考成绩不合格,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补考,学生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3.学生在考试前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一律按旷考处理,并在成绩单中注明“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考核资格,学生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4.学生在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和该门课程补考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学生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5.学生在考场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并在成绩单中注明“违纪”,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考核资格,学生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二)成绩管理
1.成绩统一由教务处管理,课程的综合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相结合,两者具体比例按成绩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2.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施。课程的具体考核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课程所属教研室签署意见,经开课教学单位审批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3.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4.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五级分制 |
90-100 | 优秀 |
80-89 | 良好 |
70-79 | 中等 |
60-69 | 及格 |
0-59 | 不及格 |
五级分制对应转换百分制时,对应关系为: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0。
5.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总成绩记为:60/及格;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总成绩记为:卷面得分/不及格。
6.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7.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学校将保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成绩。学生再次取得入校学习资格后,经办理免修手续后,可以免修以前学过并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三)成绩公布与复查
1.经教务处审查无误后,学生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公布,学生自行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2.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查申请,成绩复查申请需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成绩复查的学生须填写《16877太阳集团成绩查询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和教务处审批后,由开课单位受理;
3.经复查,确需更正成绩,阅卷教师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正。
(四)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诚信档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详见《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条件和时间
(一)转专业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学有余力,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在原专业排名前40%,且通过转入专业考核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退役复学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学校优先考虑。退役学生复学时,如学校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的相关专业。
4.休学创业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在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提供创业实绩证明等材料),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学生复学时,如学校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的相关专业。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平衡教学资源,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6.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进行转专业。
(二)转专业时间
1.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转专业申请。
2.退役和休学创业复学学生,应在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退役入学新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转专业申请。
3.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转专业申请,申请时间不得晚于第二学年结束。
4.因转入专业特殊性等原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超过申请期限且未提出申请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转专业者;
(四)入学后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并未获得批准前,必须在本专业或本校坚持正常学习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出具转学申请表、原所在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单(需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需附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学费标准详见财务处收费制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二)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期满后可以继续休学一年,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因创业休学,休学最长期限为4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患疾病申请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创业申请休学者,需提供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
凡个人申请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家长(父母),学生需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需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应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附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方式同休学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者按退学处理;如果在休学(含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他院校或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均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违法犯罪并且影响恶劣者,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未满,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含参军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及相关证明书,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及学院院长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病愈复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延长休学期限(已累计休学两年者除外);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按休学时间长短(一年或两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已无在校生,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本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节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每学期学校组织重修考试结束后,在校期间累计有六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予学业警示。
教务处印发“学业警示通知单”并送达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将“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父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开学之日起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须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退学手续的办理和时间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提出退学处理学生名单和书面报告,经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学生所在学院在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退学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父母)。退学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生所在学院须将告知过程形成书面材料,由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学生须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退学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年中途退学,学生所交有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16877太阳集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学制、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6年。专科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5年。创业休学最长学习年限本科生不得超过8年,专科生不得超过7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毕业当年参加返校补考,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学生也可参加下一年重修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两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两学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16877太阳集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按教育部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的管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使用具有火灾隐患的违规电器。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相关法律和《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对未获批准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规定详见《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规定详见《16877太阳集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学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据《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具体详见《16877太阳集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16877太阳集团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