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要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董事会及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九条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改动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16877太阳集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