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荆轲刺秦王》的故事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甚广,并且在《战国策》《史记》中都有相关的记载。《荆轲刺秦王》主要讲述了公元前227年,荆轲受燕太子丹派遣,携燕国督亢(燕国南部肥沃之地,今河北省涿州市一带)地图和樊於期首级,前往秦国刺杀秦王嬴政,却功败垂成,最终被杀的故事。
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看,荆轲虽然没有成功杀死秦王,但他具有杀人的故意,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因此,荆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过,在荆轲刺杀秦王的过程中,秦王曾拔剑砍伤了荆轲,这也是荆轲的刺杀行为没有成功的重要原因。那么,应当如何评价秦王砍伤荆轲的行为?秦王是否应为砍伤荆轲承担法律责任呢?
秦王之方还柱走,卒惶急,不知所为。左右乃曰:“王负剑!王负剑!”遂拔,以击荆轲,断其左股。荆轲废,乃引其匕首提秦王,不中,中柱。秦王复击轲,被八创。 —《战国策·燕策三》
秦王正绕着柱子跑,仓促间惊慌失措,不知道该怎么做。两边的侍卫喊道:“大王,快背上剑!快背上剑!”秦王这才拔出剑来砍向荆轲,砍断了他的左腿。荆轲受伤倒地,于是举起匕首向秦王掷去,但没有击中秦王,而是扎在了柱子上。秦王再次砍向荆轲,荆轲受了八处伤。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秦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拔剑砍伤荆轲,其行为与现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非常相似。何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法律所保障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主要包括五个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恶意伤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对合法权益具有威胁性和紧迫性,也就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例如,小毛看张三不顺眼,无故对张三拳打脚踢,此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三如果反击,则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反之,小毛无故打伤了李四,李四被打的时候未反抗,而是在半年后持刀捅向小毛,李四的行为就会因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主观条件: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做出防卫行为。例如,刘明目睹持刀抢劫现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出于保护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目的,挺身而出制服歹徒,刘明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秦王用剑砍伤荆轲,属于正当防卫
故事中,荆轲向秦王献地图时,用藏在地图中的匕首刺杀秦王,对秦王实施不法侵害。此时,秦王的生命权遭受严重威胁,处于极度危险之中,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秦王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生命权)的目的,拔剑砍伤荆轲,以阻止荆轲刺杀自己。因此,秦王的行为满足上述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要基本相适应,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例如,王五在行窃时被张三发现,遂拿着窃得的钱包慌张逃跑,张三追上王五,两拳基本制服了他,但张三并未停手,而是将王五打成重伤。张三的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特殊防卫情况下,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特殊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抢劫、绑架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属于自力救济的方式之一,其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应当先保护好自己,同时也要避免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要由于防卫过当而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责任。
(本文刊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学生版2018第十期)